行政裁決的主體是哪個,行政裁決的特徵是怎樣的
一、行政裁決的主體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並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決的權力是由法律法規授權的,沒有法律授權的部門不得行使行政裁決權,目前我國行使行政裁決權的行政機關因糾紛所妨礙的行政管理秩序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機關、衞生管理機關、工商管理機關、各資源管理機關等等。這些不同的機構,在性質和設置上也有所不同,主要採取三種方式:一是由行政機關的法制部門兼管行政裁決;二是行政機關根據所裁決糾紛的性質,確定相關業務部門負責行政裁決;三是在行政機關內部設立專門的裁決機構。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二、行政裁決的特徵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並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如《商標法》 、《專利法》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 、《藥品管理法》等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對民事糾紛的裁決權。但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並非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在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以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
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決民事糾紛,有司法性質,同時又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裁決爭議,具有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稱為準司法性。
4、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是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徵。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而引起的糾紛屬於行政糾紛。對此,除屬於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行政裁決的主體等的相關內容,行政裁決的主體是需要法律授權的,如果沒有相關法律的授權,都是不具備這一資格的。上文還介紹了行政裁決的一些特點,相信通過對其特點的介紹能夠更有助於大家對行政裁決的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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