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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可以行政處罰嗎?

公路路政可以行政處罰?

公路路政可以行政處罰嗎?

公路路政可以行政處罰,但都需要明確的法律依據。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佔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的;

(四)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五)違反《公路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塗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築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在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條 實施路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依據上述的《公路法》規定條例,如有違反行為,公路路政是可以權利進行管理,對其行政處罰,制止、查處任何違章毀壞和破壞路產的行為,但執行過程中必須依照明確的法律法規,既能有效對公路進行管理,加強管理,又能提升路政水平,保護公路設施的完好、安全和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