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行政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法相信大家都是比較熟悉的,因為生活中經常會有行政違法的事情發生,但是需要大家進行區別的是行政處罰與刑事犯罪是有本質區別的,刑法是法律規制的最後一道防線,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是為了能夠更好的規範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路政行政處罰是怎麼規定的,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路政行政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路政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條
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部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管全國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如下:
第六條
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負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路產。
第二章 路政管理許可
第八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外,佔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根據《公路法》和本規定,事先報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准、同意。
第九條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第十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杆)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第十一條
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橋樑和渡口周圍二百米範圍內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牀,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第十二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第十三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條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第十五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或者平面佈置圖。
第十六條
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杆)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第十七條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
第十八條
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公路法》第八條第二款就國道、省道管理、監督職責作出決定外,路政管理許可的權限如下:
第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決定的,應當簽發相應的許可證;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説明理由。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轄
第二十條
路政案件由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
報請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直接處理的案件,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首先制止違法行為,並做好保護現場等工作,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確定管轄權。
第四章 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在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條
實施路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第五章 公路賠償和補償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
根據《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經批准佔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
路產損壞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賠償數額較小,且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當場處理。
第三十四條
除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當場處理的公路賠(補)償案件外,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對公路賠(補)償案件處理程序的具體事項未作規定的,參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認定的事實和賠(補)償費數額有疑義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複核。
第三十七條
公路賠(補)償費應當用於受損公路的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當場不能處理完畢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公路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簽發《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責令該車輛停駛並停放於指定場所。調查、處理完畢後,應當立即放行車輛,有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設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杆)線、電纜等設施,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建築者、構築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一條
依法實施強行拆除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設置者、建築者、構築者負擔。
第四十二條
依法實施路政強行措施,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有關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巡查,認真查處各種侵佔、損壞路產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築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十八條
公路養護人員發現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協助路政管理人員實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條
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併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並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路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第八章 人員與裝備
第五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
路政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根據本轄區公路的行政等級、技術等級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第五十四條
路政管理人員錄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五十五條
路政管理人員實行公開錄用、競爭上崗,由市(設區的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第五十六條
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統一着裝,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第五十七條
路政管理人員必須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熟悉業務,清正廉潔,文明服務、秉公執法。
第五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執法水平。
第五十九條
路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用於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第六十一條
用於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條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第九章 內務管理
第六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加強各項內務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
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如下:
第六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公路賠(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六條
路政管理文書的格式,由交通部統一制定。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發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説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適用範圍:
1、 重的案件,即對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對組織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節複雜的按,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弄清楚的處罰案件;
3、當事人對於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
1、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行政處罰法》32、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法》32、41、4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4、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38、39、40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綜上所述,路政行政處罰是怎麼規定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當然,平時大家要多多學習行政處罰法的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對行政處罰的實體處罰不服或者程序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也可選擇進行行政訴訟,但是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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