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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56條處罰規定是什麼

隨着生活當中車輛的不斷普及,其實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大家來説也應該是必須要熟悉、瞭解的一項法規。我國制定道路安全交通法的根本目的,肯定就是為了保障大家的出行安全,一般有什麼違章行為的話,都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當中的處罰條例進行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56條處罰規定是什麼?

《道路交通安全法》56條處罰規定是什麼

道路交通安全法》56條處罰規定是什麼?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違章停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第2款、第90條的規定處罰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通常都是罰200元。

如果已經開出了現場處罰單,那應該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好罰款,否則會有滯納金的,不過從09年的4月1日起取消了天價滯納金(滯納金最多為罰款的本金)。20元以上200元以下。

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當中,是針對違章停車的相關規定。第56條當中明確規定機動車必須在規定的地點之內停放車輛,車輛的停放不能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如果違章停車的話,罰款在20元以上到2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