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政處罰收集證據包括哪些
其實證據就是任何的訴訟活動和制裁結果發生的核心所在,儘管説都知道行政處罰跟刑事裁決結果這是完全不一樣的性質。但是兩者有一個共同點肯定都是要收集足夠的證據才能夠採取相應的措施的,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之前證據必須是充分的。那麼在我國行政處罰收集證據包括哪些?
在我國行政處罰收集證據包括哪些?
一、書證
書證是以其所載文字、符號、圖案等表達出的思想內容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可分為原本、正本、副本、記錄本、影印件和譯本。比如門面租賃合同、前置許可證件及文件批覆件、營業執照等等,均屬於書證範疇。
在書證的收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儘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實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節錄本;
2、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
3、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説明材料。
二、物證
物證泛指以一切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比如説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中,商標標識、標有商標標識的商品、包裝都是物證。
三、視聽資料
試聽資料是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儲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響、影像或其他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如工商部門對違法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行為的錄像。
對視聽資料,有下列要求:
1、儘量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2、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3、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四、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瞭解行政違法行為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行政機關或組織所作的陳述,是行政處罰中使用比較普遍的證據形式。
證人證言類證據有如下要求:
1、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3、註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身份的文件。
五、當事人的陳述
行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的陳述主要是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包括陳述、申辯、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所作的辯解。真實的陳述可作為認定案件的直接證據,對行為人的陳述和辯解應認真聽取,避免只聽一面之辭,要注意審查行為人的陳述辯解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一致、合乎情理。當事人的陳述如果是以詢問、陳述、談話筆錄形式出現的,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六、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接受委託或者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機構,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所作的書面結論。比如説監測報告。鑑定結論類證據有如下要求: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鑑定的事項、向鑑定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鑑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鑑定部門和鑑定人資格的説明,並應有鑑定人的簽名和鑑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鑑定結論,應當説明分析過程。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違法案件的現場,以及不便移動的物證等進行勘查、檢驗後作出的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記錄。勘驗筆錄所反映的多是客觀情況,而且一般是在案件發生後進行,如對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產地的現場進行拍照,並以文字、表格、圖畫、數據等形式將結果作出的記錄。勘驗人員進行勘驗,應當出示證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有關單位派人蔘加,被邀請人應在筆錄上簽名。
現場筆錄是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對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調查所作的客觀記錄,由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參與下製作的,其內容是正在發生或剛剛發生的現場事實,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後予以補記。
整體來説,行政處罰收集證據跟刑事案件在偵查的時候收集的那些證據都是一樣的,包括我們作為民事糾紛當中的原被告雙方證據方面也主要是在書證,物證,其他證人證言,相關的鑑定結論和當事人自己的口頭表述等這幾個方面,而且行政處罰的證據也要符合程序並且是具有絕對的排他性的才能被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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