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收集原則包括哪些?
一、證據收集原則包括哪些?
1、堅持客觀全面原則收集證據。所謂客觀,就是指一切從實際情況出發,尊重客觀事實、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目去認識它並如實反映它。所謂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調查瞭解和反映案件的情況,不能僅僅根據案件的某個情節或部分材料就下結論。這一原則要求紀律審查人員一切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收集證據。既要收集能夠證明違紀的證據,又要收集對被審查人有利的證據。
2、堅持依規依紀原則收集證據。在證據收集工作中,紀律審查人員必須增強法制觀念、紀律觀念,嚴格依照《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規定收集證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允諾等方法收集證據。在接收證據提供單位提供證據時,要建立證據接收登記台帳,詳細記錄證據提供單位提供證據的時間、證據份數(頁數)、提供人等要素。
3、確保證據一致性。收集的物證、書證、客觀事實三者必須一致,以確保證據的真實性。收集被審查人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被審查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和任職文件,在被深查人書寫自書材料和談話過程中,其個人基本情況要任職情況要確保一致,不得存在矛盾。
4、堅持安全保密原則使用證據。部分原始證據具有單一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點,一旦丟失或損毀,將給紀律審查工作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在證據辨認環節,需要被審查人、被談話人對審查組所取原始證據進行辨認時,原則上讓被審查人、被談話人查看原始證據的複印件或電子檔,嚴防被審查人、被談話人毀滅證據。
二、收集證據的方式手段有什麼?
《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收集證據的方法,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屍體檢驗,活體檢驗,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檢查,扣押和鑑定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鑑定等。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在辦案的時候要採取合法手段收集證據,保障證據能夠客觀反映犯罪過程及事實。收集證據堅持的原則有客觀全面、保密、依法等。收集證據的手段主要是詢問證人、傳喚犯罪嫌疑人、現場勘查及司法鑑定等。對於非法證據,檢察院要在審查的時候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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