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規定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哪些?
經常可以看到一些小商販,因為沒有經營許可證而被行政機關與處罰。實際上這就是所謂的行政處罰。在我國行政處罰,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也就是説行政處罰的權利,並不能夠被濫用。那麼根據我國規定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哪些?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簡易程序是對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處罰較輕的行為,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行為除了按照簡易程序處罰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給予行政處罰。對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二、申辯和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同時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辦案人員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人員分開。
行政處罰法規定,除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外,其他行政處罰決定經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同時還規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對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處罰結果必須報告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本法規定的當場收繳罰款個別情形外,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完善行政機關監督制度。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這是對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的法定要求,對人民羣眾的申訴或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複核,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行政機關要及時主動糾正或者由上級行政機關督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予以改正。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我國行政處罰的程序,它包括簡易程序和一般的程序。而通常情況下,簡易程序是可以當場作出的。適用簡易程序的行為,一般都是情節比較輕微,危害不大的。其次就是我國行政處罰也需要相關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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