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一、書證
書證是以其所載文字、符號、圖案等表達出的思想內容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可分為原本、正本、副本、記錄本、影印件和譯本。比如門面租賃合同、前置許可證件及文件批覆件、營業執照等等,均屬於書證範疇。
在書證的收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儘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實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節錄本;
2、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
3、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説明材料。
二、物證
物證泛指以一切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比如説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中,商標標識、標有商標標識的商品、包裝都是物證。
三、視聽資料
試聽資料是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儲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響、影像或其他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如工商部門對違法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行為的錄像。
對視聽資料,有下列要求:
1、儘量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2、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3、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四、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瞭解行政違法行為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行政機關或組織所作的陳述,是行政處罰中使用比較普遍的證據形式。
證人證言類證據有如下要求:
1、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3、註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身份的文件。
五、當事人的陳述
行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的陳述主要是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包括陳述、申辯、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所作的辯解。真實的陳述可作為認定案件的直接證據,對行為人的陳述和辯解應認真聽取,避免只聽一面之辭,要注意審查行為人的陳述辯解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一致、合乎情理。當事人的陳述如果是以詢問、陳述、談話筆錄形式出現的,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六、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接受委託或者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機構,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所作的書面結論。比如説監測報告。鑑定結論類證據有如下要求: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鑑定的事項、向鑑定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鑑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鑑定部門和鑑定人資格的説明,並應有鑑定人的簽名和鑑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鑑定結論,應當説明分析過程。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違法案件的現場,以及不便移動的物證等進行勘查、檢驗後作出的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記錄。勘驗筆錄所反映的多是客觀情況,而且一般是在案件發生後進行,如對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產地的現場進行拍照,並以文字、表格、圖畫、數據等形式將結果作出的記錄。勘驗人員進行勘驗,應當出示證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有關單位派人蔘加,被邀請人應在筆錄上簽名。
現場筆錄是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對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調查所作的客觀記錄,由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參與下製作的,其內容是正在發生或剛剛發生的現場事實,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後予以補記。
現場筆錄類證據有如下要求:
1、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
2、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
3、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對市場主體給予行政處罰時,要主動承擔舉證責任。行政處罰證據種類通常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等。對於每一類證據,行政機關都要嚴格按照要求收集,確保證據真實可靠,從而做出正確的處罰,維護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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