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證據包括哪些?
一、行政處罰法證據包括哪些?
1、書證。書證是以其所載文字、符號、圖案等表達出的思想內容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可分為原本、正本、副本、記錄本、影印件和譯本。比如門面租賃合同、前置許可證件及文件批覆件、營業執照等等,均屬於書證範疇。在書證的收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儘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實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節錄本;二是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三是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説明材料。
2、物證。物證泛指以一切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比如説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中,商標標識、標有商標標識的商品、包裝都是物證。
3、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儲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響、影像或其他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如工商部門對違法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行為的錄像。對視聽資料,有下列要求:一是儘量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二是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和證明對象等;三是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4、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瞭解行政違法行為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行政機關或組織所作的陳述,是行政處罰中使用比較普遍的證據形式。證人證言類證據有如下要求:一是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二是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以蓋章等方式證明;三是註明出具日期;四是附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身份的文件。
5、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的陳述主要是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包括陳述、申辯、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所作的辯解。真實的陳述可作為認定案件的直接證據,對行為人的陳述和辯解應認真聽取,避免只聽一面之辭,要注意審查行為人的陳述辯解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一致、合乎情理。當事人的陳述如果是以詢問、陳述、談話筆錄形式出現的,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出現了任何的違規行為後,但是有沒有達到觸犯法律的行為後,行政部門也是可以對當事人作出一定的行政處罰,在確定行政處罰過程中也會根據證詞以及物證等材料來還願案件真相,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認同也是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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