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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行政處罰的員工被開除合法嗎

受到行政處罰的員工被開除合法嗎

受到行政處罰的員工被開除合法嗎

單位以員工受到行政處罰為由開除員工是否合法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勞動者會被開除的,並且勞動者已經知曉不會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那就按照規章制度來開除員工。沒有明確規定的,那就不能開除員工,就是違法開除。

如果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

1、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員工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該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2、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經過公示。

員工如果在上班時間或者上下班途中飲酒後駕駛被行政處罰的,用人單位能以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開除員工,但是就像平時不工作休息的時候飲酒駕駛,不是在上班時間或者上下班途中飲酒被行政處罰一般都不能開除員工的。

如果被單位開除了屬於違法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2倍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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