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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有什麼區別?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有什麼區別?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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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區別

1.作出決定的主體範圍不同

行政處罰是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作出的,這些行政主體具有對外管理職能,其行政處罰權已為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而行政處分是由受處分的公務員所在機關,或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

2.所制裁的對象不同

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行政機關係統內部的公務員

3.採取的形式不同

行政處罰的形式、種類很多,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而行政處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 職和開除等六種形式。

4.行為的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係為基礎,而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