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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認定行政訴訟主體資格是:原告是相對人和相關人、近親屬、行政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被告是,直接訴訟的,是原行政機關;經複議的案件,複議維持的,是原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複議改變的,是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的,可以選擇原行政機關或複議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如何認定行政訴訟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