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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期限是多少天,怎麼規定?

一、行政複議期限是多少天,怎麼規定?

行政複議期限是多少天,怎麼規定?

行政複議期限是六十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開始計算。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在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行政複議結果有幾種?

一共有四種情況。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4、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複議法》第23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對於行政複議的決定有以下4種情況,對於案件事實清晰,證據確鑿的,可以維持原判。若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供具體證據的,視為其自動放棄本次行政複議。

標籤:期限 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