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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律師解析:區別是:
適用對象不同:
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
而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種類不同:
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公務員法》第六十一條
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對同一違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已經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公務員所在機關不再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處分分為: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