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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

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我哥哥被行政處罰了,行政處罰的措施有?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定可知,行政處罰的措施有從輕到重依次包括:(1 )警告;(2)罰: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 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針對前兩種處罰 行政主體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 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如果違法事實確鑿並且有法定依的,執法部門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其他行政處罰需要經 過調查取證等一般程序後再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一) 警告;(二) 罰款;(三)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 責令停產停業;(五)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 行政拘留;(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 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 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