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做偽證是否構成犯罪
行政處罰做偽證是犯罪行為構成了偽證罪。偽證罪是一種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它對於國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利都有嚴重的危害,所以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都對它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是,國內外對於偽證罪的規定是不同的,就是在同一個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規定也不同。
民事偽證有罪指的是在民事訴訟中,偽證者觸犯了《刑法》307條的幫助偽造證據罪或妨害作證罪等。
《刑法》30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條法律外延廣闊無限,幾乎為開放性法律條款,可用於制裁民事訴訟中任何形式的偽證行為。
通常人們所説的民事偽證罪主要就是指《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的罪名。不少法院已依據《刑法》307條成功地定罪了民事偽證嫌疑犯。
三、偽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為走私、套匯、投機倒把、貪污、賄賂、重大盜竊、販毒、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等經濟犯罪分子銷燬、隱匿罪證或者製造偽證的;
5、由於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6、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行政處罰做偽證是犯罪行為,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偽證罪立案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符合立案的條件的情形有六種,只要符合其中的一條就可以立案,立案後經過調查取證後證據確鑿的就可以做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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