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犯罪行賄怎麼進行處罰?
一、構成犯罪行賄怎麼進行處罰?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怎麼判斷行賄罪的犯罪情節是否嚴重
《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行賄構成犯罪可以免除刑罰的情形
《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託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為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單位、公民雖然實施了行賄行為,但是在行賄後、公安機關追訴之前,就主動自首、並交代與行賄有關的事實,那麼此行賄者者就有可能並不會被量刑。當然具體是否會被量刑、與檢察院是否提出公訴請求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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