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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後累構成刑事

行政處罰後累構成刑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處罰可以代替行政處罰

不可以代替。刑事處罰的種類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兩種處罰只有在罰金這一類別中有重疊,其他的均有差別,刑事處罰側重的是自由罰,行政處罰側重的是財產罰和行為罰,刑事處罰是為了打擊犯罪,行政處罰是為了規範社會秩序,兩者目的不同,手段不一樣。
同一行為既觸犯了刑法又違反了行政法規,司法機關應當對其作出刑事處罰,同時行政機關也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但是為了兼顧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在重疊部分應當予以相應的抵扣,這樣既打擊了犯罪,又規範了社會秩序,保證了公平和正義。因此,違反行政法需要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兩者不衝突更不可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