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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處罰後能否再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後能否再行政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處罰後免行政處罰

受到刑事處罰後一般不承擔行政處罰,但是如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處罰,也要追究刑事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七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違法行為已經刑事處罰還可以行政處罰,同一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行政法規和刑法,這是兩個不同部門的管轄範圍。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一個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只處一種處罰,或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如果先已經受過行政處罰,後構成犯罪需要刑事處罰,已經執行的行政處罰應該抵折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