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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成年人行政處罰的限制是什麼?

關於未成年人行政處罰的限制是什麼?

關於未成年人行政處罰的限制是什麼?

我國一貫重視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對於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總是着眼於教育和挽救。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這是行政處罰法貫徹對違法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的具體體現。

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視年齡、違法情況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

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範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未成年的違法行為並不是不進行處罰,而是會根據不同情況減輕處罰或者不進行行政拘留。雖然未成年違法的處罰並不嚴重,但是在生活中還是要對未成年人進行關心和教育,防止此類事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