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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免予税務行政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個體工商户或者企業在日常經營的過程當中,偷税漏税的這些行為,工商局都有權利對其作出一定的行政處罰。針對税務上的行政處罰一般都是根據實際情況對當事人進行罰款的。在工商局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當中,想必相關人員應該最關心的一個問題也是,免予税務行政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免予税務行政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一、免予税務行政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税務行政處罰的執行

税務行政處罰的執行可分為當場收繳罰款、專門機構收繳罰款和強制執行。

(1)當場收繳罰款

原則上罰款不能當場收繳,而應通過銀行代收,但以下情形下,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作出2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税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當場收繳要求的。

(2)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收繳罰款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處罰與收繳相分離的原則,税務機關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除了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以外,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繳納罰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同時向當事人開具收據憑證。

(3)強制執行

税務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有兩種方式。對於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一是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自行強制執行;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税務行政處罰的時效

根據《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我國制定的有非常詳細的行政處罰法,在行政處罰法第27條當中就對免予税務行政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針對税務的問題上面發生了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想要免除行政處罰的話,除非您在行政機關辦案的過程當中,積極配合行政機關的工作,或者主動消除了違法行為,有其他立功表現的話,可以免於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