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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掛牌督辦制度的實行辦法是什麼?

一、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掛牌督辦制度的實行辦法是什麼?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掛牌督辦制度的實行辦法是什麼?

1、為加強全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重大案件查處工作,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

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市安監局《關於印發<棗莊市安全生產(職業健康)重大案件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棗安監發[2015]194號)和區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薛政辦發〔2015〕4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掛牌督辦,是指對部分安全生產、職業健康重大案件(以下簡稱重大案件),由上級安監部門提出明確要求,督促下級安監部門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限期完成案件查處任務的一種行政手段。

本辦法所稱重大案件,是指擬對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嚴重違法行為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或者崗位證書、5萬元以上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價值5萬元以上以及報請給予關閉等)的案件。

3、本辦法適用於區安監局實施的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工作,不包括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的督促整改,按照《棗莊市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辦法》的有關要求執行。

薛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信息科技科(以下簡稱信息科)負責事故類重大案件掛牌督辦的具體工作,薛城區安全生產監察大隊(以下簡稱監察大隊)負責非事故類重大案件掛牌督辦的具體工作;區安監局業務科室為承辦單位。

4、重大案件掛牌督辦,應當遵循突出重點、分級負責、依法依規、及時公正的原則。

5、下列重大案件屬於區安監局掛牌督辦範圍:

(一)區級以上機關批轉或者領導批示由區安監局進行督辦的案件;

(二)經區人民政府批覆,由區安監局實施行政處罰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案件;

(三)經區級人民政府批覆,由區安監局實施行政處罰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案件;

(四)區安監局通過直接檢查、督查或者舉報、信訪等途徑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案件;

(五)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市安監局決定並轉交區安監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

(六)各級安監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干擾和阻力,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案件查辦難度大的案件;

(七)經區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並造成惡劣影響的案件;

(八)羣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掛牌的重大案件。

6、重大案件的掛牌督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區安監局局屬各單位發現符合掛牌督辦條件的案源或者案件線索,填寫《薛城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重大案件掛牌督辦轉交單》(見附件1),並附相關證據材料,一併送信息科或監察大隊。對於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案件,由市安監局按照市政府批覆要求掛牌督辦。

各鎮街安監站對符合掛牌督辦條件或者本級查處確有困難需要區安監局支持的,填寫《薛城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重大案件掛牌督辦申報單》(見附件2),並附相關證據材料,一併送信息科或監察大隊。對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案件,區安監局接到區人民政府批覆後,由信息科掛牌督辦。

(二)信息科或監察大隊對擬掛牌督辦案件分別進行編號登記(事故類編號首位數字為1,非事故類編號首位數字為2;如2016年第1個重大案件編號為〔2016〕1001號),填寫《薛城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重大案件掛牌督辦處理單》(見附件3),報分管局領導審核、主要局領導審批後,向承辦單位下達《薛城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重大案件掛牌督辦通知書》(見附件4)。特急督辦案件,經主要局領導同意後,可先由信息科或監察大隊負責人電話通知督辦,並在5日內補發督辦通知書。

(三)案件辦結之日起15日內,承辦單位填寫《薛城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重大案件掛牌督辦銷號申請單》(見附件5),並附相關執法文書及證據清單(見附件6),一併送信息科或監察大隊。

(四)信息科或監察大隊會同區局屬相關單位,對案件辦理情況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到承辦單位進行現場審查。經審查認為案件已辦結的,提出銷號建議,報分管局領導審核、主要局領導審批後,向承辦單位下達《薛城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重大案件掛牌督辦銷號通知書》(見附件7)進行銷號;經審查認為案件尚未辦結或者不符合辦結要求的,退回承辦單位並提出進一步處理意見。

7、對區安監局掛牌督辦的案件,承辦單位應實行領導負責制和案件主辦人負責制。

收到區安監局督辦通知書後,立即組織精幹力量,採取有效措施,依法調查處理。對於案情複雜、涉及跨區(市)以上行政區域或者其他市直部門需要進行協調的,應報市安監局予以協調、支持。

督辦通知書下達10日內,承辦單位應向區安監局報告掛牌督辦案件主辦人、負責領導以及立案調查等情況;對個別重大案件,承辦單位可向區安監局申請派出工作組指導辦案。

8、掛牌督辦案件辦理時限由區安監局根據違法案件的具體情形確定,一般不超過60日,承辦單位應在督辦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完畢。

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承辦單位應於辦結到期10日前向區安監局報送《薛城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延期辦結審批表》(見附表8)。信息科或監察大隊收到延期辦結審批表後,提出擬辦建議,經分管局領導審核、主要局領導審批後,向承辦單位下達《薛城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延期辦結通知書》(見附件9),適當延長辦理時限,最多可延長至90日。

9、掛牌督辦案件的違法事實已經查證清楚,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案件辦理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且依法移送相關職能部門並被受理的;完成督辦單位其他督辦事項要求的,可以認定為督辦案件辦結。

10、承辦單位因各種原因確實無法查處的

應在接到區安監局督辦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寫出書面報告,説明無法查處的原因、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區安監局接到書面報告,經分管局領導審核、主要局領導審批後,可以直接進行查處,罰沒收入由區安監局通過“山東省非税收入徵收管理系統”上繳國庫,並將查處結果通報區人民政府。

11、對已批准辦結的掛牌督辦案件,信息科或監察大隊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材料整理後歸檔保存。

12、區安監局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年度重大案件掛牌督辦情況報市安監局。

13、 區安監局每年對全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重大案件辦理情況進行通報,對掛牌督辦案件辦理中作出突出成績的有關負責人和案件辦理人員進行通報表揚或獎勵。

14、承辦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安監局進行通報批評,並在全區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中酌情扣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一)未報送年度重大案件掛牌督辦情況的;

(二)對符合掛牌督辦條件的重大案件未上報的;

(三)未在督辦期限內完成掛牌督辦任務且未申請延期的;

(四)案件辦結後,未及時向區安監局申請銷號的;

(五)報送的掛牌督辦案件情況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

15、區安監局在不影響案件查辦的情況下,可以對具有典型意義的掛牌督辦案件予以曝光;在曝光掛牌督辦的重大案件前,應向市安監局書面報告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掛牌督辦制度,通過掛牌督辦,有力的提高了行政執法部門的辦案力度,提高了行政執法部門的辦案質量,自掛牌督辦通知下發10天以內,辦案單位就應該向上一級彙報調查情況,掛牌督辦的期限,一般不能超過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