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執法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制度
交通行政執法指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依法委託的事業組織、法律和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交通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貫徹執行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社會性管理活動。廣義的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包括交通行政處理決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
頒佈單位:交通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6-09-25
實施時間:1996-10-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監督,根據《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吊銷證照、責令停產停業、五千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部直屬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備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業務司局和體改法規司)備案。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交通部直屬的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規定其所屬地區和部門的報備管轄。
第五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時應提交備案報告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備案報告應包括主送機關、備案內容及説明、備案的年月日及備案機關等內容。
第六條 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罰是否在處理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
(二)適用的處罰依據是否正確;
(三)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四)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齊全。
第七條 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情況可調閲報備部門的有關行政處罰的案卷和材料,報備部門不得拒絕。
第八條 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不合法或者顯失公正的,責令其限期撤銷原處罰決定,並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規範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條 下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但不得拒絕執行監督決定。
第十條 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執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情況的監督處理:
(一)對在規定期限內應備案而不備案,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正;
(二)對拒不執行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監督決定的,由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建議其所屬機關或者直接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作出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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