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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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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於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根據情況在七日內採取下列措施:
  (一)及時採取複製、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鑑定的,及時送交有關機構鑑定並告知當事人所需時間;
  (三)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作出移送決定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並告知當事人。
       這一條規定的是行政處罰程序的一部分,分別一、二是證據保全,三是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管轄,涉及假冒商標的,移送工商行政部門處理。如果僅僅是涉及煙草問題的,煙草專賣管理行政機關就可以做出處罰決定,如果涉及假煙,或者非法經營,那就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要具體解決問題,還需要進一步闡明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