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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油煙污染防治行政處罰權規定是什麼?

一、餐飲油煙污染防治行政處罰權規定是什麼?

餐飲油煙污染防治行政處罰權規定是什麼?

餐飲油煙污染防治行政處罰權規定是可以採取警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相關的方式來進行處罰。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第十一條【責令改正與連續違法認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

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於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責令改正形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有:

(一)責令停止建設;

(二)責令停止試生產;

(三)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四)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

(五)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六)責令限期拆除;

(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八)責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體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行為種類和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規定,行政命令不屬行政處罰。行政命令不適用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

第十三條【處罰不免除繳納排污費義務】實施環境行政處罰,不免除當事人依法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二、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

行為人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且該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行為人如違反這些規範性文件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就須對該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污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污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為所造成。污染環境行為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存在着污染環境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對於相關的環保機關來説是可以行使行政處罰的權利的,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允許的一種行政處罰的具體的方式,比如説可以採取罰款,還有就是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等多種處罰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