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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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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於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根據情況在七日內採取下列措施:
  (一)及時採取複製、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需要鑑定的,及時送交有關機構鑑定並告知當事人所需時間;
  (三)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作出移送決定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並告知當事人。
       這一條規定的是行政處罰程序的一部分,分別一、二是證據保全,三是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管轄,涉及假冒商標的,移送工商行政部門處理。如果僅僅是涉及煙草問題的,煙草專賣管理行政機關就可以做出處罰決定,如果涉及假煙,或者非法經營,那就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要具體解決問題,還需要進一步闡明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