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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為加強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規範煙草專賣品流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16年5月26日,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文       號: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6號

頒佈時間:2016-05-26

實施時間:2016-07-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規範煙草專賣品流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輸捲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包括再造煙葉和煙梗)、捲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等煙草專賣品,應當持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不得運輸煙草專賣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

第四條

各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對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使用國家煙草專賣局統一管理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

第二章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簽發

第六條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由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煙草專賣局簽發。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可以按照省級煙草專賣局的委託,代簽煙草專賣品準運證。

第七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有權簽發所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並可以授權或者委託省級煙草專賣局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下列煙草專賣品的運輸,應當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一)需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調劑的煙草專賣品;(二)中國煙草總公司直屬專業公司進口的捲煙紙、濾嘴棒和煙用絲束;(三)出口退貨的煙草專賣品;(四)依法沒收的走私煙草專賣品。

第八條

下列煙草專賣品的運輸,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授權或者委託省級煙草專賣局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一)進口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以外的煙草專賣品;(二)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

第九條

捲煙、雪茄煙、煙絲、煙葉、復烤煙葉和捲煙紙的運輸,由省級煙草專賣局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

第十條

省級煙草專賣局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准,可以委託地(市)級煙草專賣局代簽國產的捲煙、雪茄煙、煙絲、煙葉、復烤煙葉、捲煙紙、濾嘴棒和煙用絲束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

第十一條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由煙草專賣品所在地有權簽發準運證的煙草專賣局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

上級煙草專賣局授權或者委託下級煙草專賣局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根據實際情況確實需要授權或者委託;(二)符合煙草專賣管理的分級管理、屬地管轄原則;(三)被授權或者受委託人應當是省級或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四)被授權或者受委託人應當具備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所需的計算機設備和網絡通訊以及專門人員等。

第三章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申請條件和辦理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調出方和調入方是合法的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或者批發企業;(二)申請運輸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煙草專賣品;(三)申辦人應當持有申請人的委託書和本人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購銷合同或者調撥單以及其他應當具備的證明材料原件。

第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一)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二)符合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條件的,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由專人負責辦理;(三)不符合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條件的,不予簽發,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五條

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以國家煙草專賣局統一管理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中儲存的購銷合同或者調撥單信息等為基本依據。

第十六條

對符合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條件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理,並將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交付申請人。如遇計算機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經主管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負責人批准後,可以自收到辦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將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交付申請人。

第十七條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簽發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運輸煙草專賣品的運輸距離、運輸方式等情況,合理確定準運證的有效期限。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有效期限,公路運輸最長不得超過20天,其他運輸方式最長不得超過30天。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有效期限,從簽發之日開始計算。

第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將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有關材料及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存根存檔備查。保存期為3年。

第十九條

因打印錯誤、計算機故障等原因造成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作廢的,應當及時更正錯誤,排除計算機故障,並在更正和排除故障當日內完成作廢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建立健全有關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級煙草專賣局的監督檢查。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權限、條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應當公開、透明。

第二十一條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是運輸煙草專賣品必備的合法證件,應隨貨同行,證貨相符,並只能在有效期限內使用1次。在運輸煙葉、復烤煙葉、捲煙過程中,鑑章的購銷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應與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一起隨貨同行。運輸貨物的規格、等級、數量、發貨地和到貨地以準運證的數據和標註為準。

第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有效期內不能完成運輸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更換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使用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貨物抵達目的地時,調入方驗貨無誤後,應及時在準運證上加蓋“貨已收訖”印章,並上網確認。

第二十四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將因辦理差錯而作廢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及時收回,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一)未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二)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沒有隨貨同行的;(三)重複使用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四)證貨不符,超出或者少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規定數量、品種或者規格的部分;(五)使用過期、塗改、複印、傳真、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六)利用隱瞞、欺騙等手段取得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七)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八)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持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但實際改變到貨地點的,或者運輸煙葉、復烤煙葉、捲煙過程中鑑章的購銷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沒有隨貨同行的,均視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

第二十六條

各級煙草專賣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對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活動進行檢查和處理過程中,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涉嫌從事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活動和場所進行檢查,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二)對涉嫌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及其運輸工具進行暫存檢查,但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三)對涉嫌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有關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等進行查閲、複製;(四)對涉嫌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當事人、嫌疑人、證人進行調查和詢問。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機關,由上級煙草專賣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二)取消被授權或者受委託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資格;(三)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經辦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辦法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二)取消經辦人或者批准人辦理或批准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資格;(三)行政處分;(四)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調入方沒有及時加蓋“貨已收訖”印章並上網確認的,應當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通過隱瞞或者欺騙等手段非法取得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或者撤銷其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煙草專賣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合法運輸煙草專賣品進行非法扣留。因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扣留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上一級煙草專賣局依法授權下一級煙草專賣局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被授權的煙草專賣局以自身名義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上一級煙草專賣局依法委託下一級煙草專賣局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受委託的煙草專賣局以委託人的名義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委託人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規格和式樣以及準運證的專用章的印模式樣,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六條

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6月4日公佈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