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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法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法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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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都有什麼?

按照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行政機關享有行政處罰權;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也可以享有行政處罰權;根據行政機關的委託,符合法定要件的組織可以行使行政處罰權。然而就某項特定的行政處罰權而言(比如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權),並非所有行政主體都當然享有。一個行政機關是否享有行政處罰權以及享有何種行政處罰權,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根據現行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下幾類行政機關可以是煙草專賣行政處罰主體:

  (一)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各級煙草專賣局),主管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運輸和進出口環節中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案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無證零售煙草製品案、假冒註冊商標案、無註冊商標案、非法印製煙草製品商標標識案。

  (三)海關主管走私煙草專賣品案、免税進口煙草製品非法存放案、海關監管區內非法經營捲煙、雪茄煙案。

  (四)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查處假冒煙草專賣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