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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有什麼權利和權益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被處罰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和權益:
1、知情權。
2、陳述和申辯權。
3、要求舉行聽證權。
4、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
5、請求賠償權。
6、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權。
7、申訴或者檢舉權。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行政處罰有什麼權利和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