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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答覆書與決定書區別是什麼?

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就全案的具體問題作出的一種書面處理。且其中又有行政複議決定書和行政複議答覆書。相信很多朋友第一次看見這兩種書面處理都搞不懂什麼意思,不明白行政複議答覆書與決定書區別字在哪裏。接下里,本站小編會分別舉出行政複議答覆書與行政複議決定書的範文,讓大家有個大概瞭解。

行政複議答覆書與決定書區別是什麼?

行政複議答覆書:

答覆人:____縣人民政府

答覆人________縣人民政府於二00五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昭政處字(2005)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是對____村民委員會及____村XX村民小組、XX村民小組、XX村民小組、衝口村民小組之間就坐落在________村地名叫XXX的土地權屬糾紛作出的行政確權決定。

二00五年四月三日,____村XX村民小組因不服昭政處字(2005)1號行政處理決定而向________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現答覆人就該行政複議申請向複議機關提出如下書面答覆:

二00四年六月五日,____ _村XX小組提出申請,請求對位於________村地名叫XXX的土地權屬進行確權。答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經調查取證及實地勘察,查明瞭案件事實:發生糾紛的XXX位於___縣___鄉潮江村,是____ 縣____鄉與____縣 ____鄉分界的地方,是XXX山中間凹的部分,東西兩邊高,東接油茶地邊,西接中州屋背山,南接山腳旱地邊,北到____鄉與____鄉的分界線。面積約19畝。發生糾紛的XXX,自土改以來,屬集體荒地,從未劃分到生產隊或小組。潮江村XXX山附近一帶的利潭、上潭、中州、衝口四個小組經常在節馬梗放牛、砍柴、燒石灰等。20世紀70年代,該村的利潭、上潭2個小組曾在爭議的節馬梗處開荒造地約1畝,曾種植過紅薯等農作物,從 1980年落實土地承包責任制開始就一直丟荒不種。在桂梧高速公路徵地前,對XXX的土地權屬從未發生過糾紛,到2004年5月XX高速公路徵地時,才發生本案當事人之間就節馬梗土地權屬的糾紛。

以上事實,全部有證人證言予以證實,且有些事實是當事人所承認的。

答覆人認為:行政複議申請人________村中州村民小組主張擁有糾紛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稱自土改、合作化、四固定至今都是由人民政府確權劃分歸其所有,這些主張缺乏證據予以證實,答覆人不予支持;行政複議申請人稱在2004年5月1日與投資商、____ ____簽訂了《關於開採石料場的合同》,達成共同開發節馬梗石山資源,____鄉潮江村委會在該合同上簽字“同意按合同執行”,再次確認了爭議的節馬梗土地權屬屬其所有的事實,答覆人認為潮江村委會在該合同上簽字“同意按合同執行”並不能代表潮江村委會承認或證明了爭議土地屬行政複議申請人所有;行政複議申請人稱答覆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儘快做好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是造成本案糾紛的原因,答覆人認為土地糾紛不是通過發證來解決的,其所講的理由不成立;行政複議申請人以節馬梗石山的四周全部土地所有權均屬其所有為由主張爭議土地的所有權,此主張理由不成立,與其所引用的《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相符合。

答覆人依據查明的事實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桂政發(2002)X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作出了昭政處字(2005)X號政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把糾紛土地(XXX)的所有權(在XX高速公路徵用前)確權給____縣____鄉潮江村農民集體所有,經營、管理權歸潮江村民委員會擁有。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理程序合法、請市人民政府維持答覆人的處理決定。

此致

________市人民政府

答覆人:____縣人民政府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

申請人:____省XXXX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XX區創業路XX號(新校區),XX東路XX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2004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04)XX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04年4月22日給XXXX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04)XXX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

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XX,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污費的對象。

2、學校雖然向XX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

3、國家環保總局環(2004)XXX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2004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04)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複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04)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04)174號)。申請人對複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04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2004)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2004)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2004)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

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

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

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並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04)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2004)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2004)XXX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XX市XXX區人民法院起訴。

2004年XX月XX日

從以上可以看出,行政複議答覆書與決定書區別在於,行政複議答覆書是並沒有決定的,還在商量與研究中。而行政複議決定書是政府已經判決生效,具有法律效應的了。相信看到這,各位朋友應該對行政複議答覆書與決定書區別有了一個大概的瞭解。但是,這兩者都較複雜,並且牽涉到很多的法律知識,僅靠小編這點解答是遠遠不夠的。所以,有這方面需要的朋友,本站小編建議您最好找相關法律專業人士或者專業機構進行諮詢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