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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會收容教育

1993年國務院頒佈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但隨着2000年《立法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頒佈實施,以上法律法規已經失去其合法性。
法律性質
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將收容教育認定為行政強制措施,但對於收容教育的法律性質,應該認定為行政處罰。其主要的理由:
第一,與勞動教養比較,兩者有極大的近似性。中國長期以來,將勞改人員和勞教人員並列,對兩者而言,無論是同一種羈押、管理模式,還是期滿釋放後的待遇,在觀念上和實際上,少有差別。收容教育與勞教又基本是一個模式。如果勞動教養被明確為行政處罰,那麼,收容教育當然也可以劃入行政處罰的行列。
第二,行政強制措施,很重要的特點之一是,臨時性,即中間性而非終局性,通常的扣押、查封、凍結就是行政強制措施;另一個特點,非處分性,一般是限制權利而非處分權利。收容教育,對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長達六個月至兩年,不具備臨時性,也並不是非處分性。行政處罰的本質,是合法地使違法人的權益受到損失,直接的目的是通過處罰造成違法者精神、自由和經濟、利益受到損害或限制的後果,以促使其改正。收容教育的目的和手段,完全符合行政處罰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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