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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沒收程序流程是怎樣的?

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若發現行政相對人有違法收入的,會按照行政處罰沒收程序流程將此部分財產進行沒收,為了使得公民的權利得到保障,國家機關在立法時,制定的沒收程序是較為嚴格的,具體來説,該流程是怎樣的呢?

行政處罰沒收程序流程是怎樣的?

一、行政處罰

狹義的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廣義的行政處罰除了包含上述狹義的內容外,也包含企事業單位規定的一些行政人事處罰內容。

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

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範、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行為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運作。

(1)一行為不再理。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一個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個處理是對第一個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補正。如果第一個處理違法不當,行政主體應當先撤銷,再重新處理。如果第一個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行政目標,行政主體應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必須撤銷的,應依法給受損失的相對人一定的補償。

(2)一行為不再罰。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定,如合併處罰、一事多層罰、一事罰多人、一事多行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體應嚴格遵循一個行為一次處罰的原則。

(3)一行為不再同種罰。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個以上相同種類的處罰。這主要指一個違法行為觸犯幾個法律條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稱法條競合或者規範競合。一旦出現規範競合,應當允許各個法律條文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理由分別作出處罰。但為體現相對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採取相同種類的處罰。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無論觸犯幾個法律條文,構成幾個處罰理由,以及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只能給予一次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對涉案違法行為都有權罰款,根據效力優先原則,應該是誰先罰款誰有效。

二、行政處罰的沒收程序怎麼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了行政處罰沒收的財物處理方式,要根據財物的不同性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准,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二)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燬;

(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 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設定此項法規的目的是,是使得人們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時也是約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對於那些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不管是否造成了他人權益受到侵害,都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