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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處罰流程是怎樣的?

海事行政處罰流程是怎樣的?

海事行政處罰流程是怎樣的?

海事行政處罰程序,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四章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有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簡易程序

(一)適用範圍。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自然人處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它組織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的海事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海事行政處罰決定,即簡易程序。

(二)程序的辦理。海事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當場作出海事行政處罰決定,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海事行政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作出海事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3.填寫預定格式、統一編號的當場海事行政處罰決定書。

4.當事人在當場海事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字,將“當事人留存聯”交當事人。

5.執法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將海事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機關留存聯”報所屬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二、一般程序

(一)適用範圍。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海事行政處罰外,發現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海事行政處罰行為的,適用一般程序。

(二)程序的辦理。

1.立案。自發現海事行政違法行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立案。

2.調查。指定2名以上無直接利害關係的海事行政執法人員擔任調查人員,出示海事行政執法證,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或檢查,收集相關證據,製作詢問筆錄或勘驗筆錄或檢查筆錄。對易滅失難取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製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並在7月內對保存證據作出處理決定。製作《海事違法行為調查報告》,連同海事行政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和證據材料,移送海事管理機構法制部門(海事處為法規員)進行預審。

3.審查與決定。海事管理機構法制部門(海事處為法規員)進行預審後送海事管理機構分管負責人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舉行聽證或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決定。對自然人罰款或沒收非法所得數額超過1萬元,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或沒收非法所得數額超過3萬元,以及撤銷船舶檢驗資格、沒收船舶、沒收或吊銷船舶登記證書、吊銷船員職務證書、吊銷海員出境入境證件的海事行政處罰,由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 製作並送達《海事違法行為通知書》。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對海事違法行為調查報告審查後,認為應當處以行政處罰的,負責案件調查的海事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製作《海事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處以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並告知當事人有權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有權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海事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其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予採納,要求組織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序。

5.製作並送達《海事行政處罰決定書》。海事行政執法人員製作《海事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行政處罰專用章,應當在宣告海事行政處罰決定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提出當場繳納罰款的應由其在海事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字註明),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法採取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

6.執行。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海事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的;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提出當場繳納罰款要求,並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名的。當場收繳罰款的,應向當事人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罰款收據。被處以扣留證書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將被扣留證書送交作出處罰決定的海事管理機構。

綜上所述,因為海事區域的行政糾紛很容易就涉及到國外的船隻或者公民而總是會出現管轄的問題,所以就需要另外設定規章來規範海事方面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範圍以及主體,但是與內陸的部分相同的就是程序依舊是需要從通知開始一直到執行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