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行政訴訟,步驟是什麼
(一)、起訴和受理
1、起訴
(1)起訴的條件。
①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②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即起訴需明確指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即起訴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請求以及提出這些請求的事實根據,包括案件事實和證據;
④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⑤法律、法規規定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案件,必須先經過複議程序;
⑥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起訴的方式。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即應書寫起訴狀,才能引起行政訴訟程序的開始。
起訴狀的主要內容有:
①當事人的情況。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組織的,要寫明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況。與原告相對應,還要寫明被告行政機關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況;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與住址。
此外,起訴狀還要寫明接受起訴狀的人民法院名稱和起訴的具體日期,並由原告簽名蓋章。
起訴狀所載事實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訴人限期補正。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起訴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並非起訴的必然結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國家審判權對起訴行為進行審查的單方面行為的結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後,應予以審查。
審查的內容包括:
①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②起訴是否符合法定起訴程序,即審查行政複議是否必經程序;
③是否重複起訴;
④起訴手續是否完備,起訴狀內容是否明確。
經過審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處理:
(1)決定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立案,並及時通知當事人。
(2)認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證據不足的,要求當事人補正。補正後符合受理條件的,從當事人補正後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內立案,當事人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在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第一審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應適用的程序,包括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等階段。
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①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②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③應公開審理的案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
法庭審理開始階段的工作有: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報告審判長;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並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審理過程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
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行政爭議;舉證、質證;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等。
合議庭評議是在上述審理基礎上,合議庭人員進行評議,對如何判決提出各自的觀點,達成一致意見後,報院長審批。合議庭評議應不公開進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有不同意見應允許保留並記入筆錄。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經過上述審理及合議庭評議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判的行為。人民法院宣告判決,應一律公開進行。宣判時,應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上訴權利以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三)、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就第一審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以前,基於當事人的上訴,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序,其特點主要是:第二審程序由當事人上訴而引起,該程序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適用,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在第二審程序中應注意:
①第二審程序是獨立的審判程序,但並非每一個行政訴訟案件都必須經過這一程序;
②第二審程序既可適用開庭審理,也可適用書面審理。適用書面審理的條件是該上訴案件事實清楚。
③審結期限,人民法院應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再次審理的程序。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
①必須具有法定理由,即發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
②必須由享有審判監督權的組織或專職人員提出,即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本級人民法院院長。
提起再審的程序有三種情況:
①原審人民法院院長提起的,必須報經審判委員會決定;
②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的,可以自己審理,也可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③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人民法院必須進行再審。
最後,行政起訴需要在允許的時間內進行,按照法院的傳喚進行。行政處罰是司法機關認可的法律程序,也是解決民間糾紛的有效途徑,當然也有對行政處罰有疑問的,如果不認可執法人員的判決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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