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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如何進行起訴的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即應書寫起訴狀,才能引起行政訴訟程序的開始。起訴狀的主要內容有:
1.當事人的情況。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組織的,要寫明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的情況。與原告相對應,還要寫明被告行政機關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況;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與住址;
4.署名和日期。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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