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和濫用職權有什麼聯繫?
濫用職權,是一種幅度上越權行為,就是説不該你做的你做了。
玩忽職守,就是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也就是該你做的你沒做。
他們的相同點是他們的犯罪主題都是國家工作人員。
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權力,對明知是無罪的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職務包庇、窩藏經濟犯罪分子等,隱瞞、掩飾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如何認定徇私舞弊?從漢語詞義來看,“徇私”是指為了私情、私利而做不合法的事;“舞弊”是用欺騙的方法做違法違紀的事情。從前述立法本意來看,“徇私舞弊”這一詞語在瀆職罪中的重點或落腳點在於“徇私”而不在於“舞弊”。
正是由於司法實踐中徇私往往隨着舞弊,所以才約定俗成地形成了這一詞彙。
從司法實踐來看,所謂徇私,包括徇私情、謀私利兩種情形,前者包括順從親戚、朋友、同學、同鄉,上下級、仇敵、競爭對手等私人關係、感情;後者包括第三人平時小恩小惠、請客送禮、許諾日後給予好處(包括非物質的好處)或行為人為保住自己不應有之利益等。
不論徇私情或謀私利,均是能夠給行為人或其親友帶來利益或使其對手失去應有利益,且這種利益之增減與行為人之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就不能認定為徇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濫用職權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處理的事項,或違反規定處理公務,侵吞公共財產、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
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
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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