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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量刑法規定怎樣處罰

一、挪用資金罪量刑法規定怎樣處罰

挪用資金罪量刑法規定怎樣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緩刑適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贓的;

3、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4、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挪用單位資金的犯罪者,應積極的退還這類挪用資金,確保單位的合法權益。案件的辦案單位根據這類案件事實,在判決時按照犯罪者的悔罪表現和退還表現,對這類犯罪人進行輕判或是緩刑的判處,保護我國社會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