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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報案材料範文

關於×××涉嫌職務侵佔罪的報案材料

職務侵佔罪報案材料範文

北京市公安局××××分局: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單位”)在對原CEO×××進行離任審計過程中,發現×××在任期間通過報銷虛假票據、夥同其配偶支取公司鉅額資金等方式侵吞本單位鉅額財產,嚴重侵害本單位利益,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涉嫌職務侵佔罪,依法應當給予刑事處罰。具體報告如下:

一、犯罪行為描述

1、×××利用職權且未提交任何憑證從本單位支取人民幣153,936.90元據為己有。

2、×××利用職權憑其配偶機票從本單位支取人民幣31,535.00元據為己有。

3、×××利用職權以向其配偶支付勞務費(並未提供勞務)的方式從本單位支取人民幣45,000.00元據為己有。

4、×××利用職權通過提交虛假票據的方式從本單位支取626,355.56元據為己有。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 第十條規定: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5號,2000年7月8日起施行)規定:“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犯認處。”

三、定性分析

1、×××利用其CEO職務掌管本單位報銷審批權等便利,個人或夥同他人累計支取本單位資金高達856,827.46元,遠遠超過了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確定的立案偵查之數額起點,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啟動偵查程序。

2、×××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本單位鉅額財產犯罪證據確鑿(見附件審計報告及虛假報銷單據、支付記錄),手段惡劣,依法應當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3、 ×××的犯罪行為使得其非法獲取鉅額利益,公安司法機關可依法並處沒收其財產。

四、量刑建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四條第九款之規定,×××犯罪數額遠遠超過法律規定10萬元之“數額巨大”起點,應當選擇5年作為起點刑;在此基礎上,按照司法實踐中犯罪數額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的標準計算,×××應判處的基準刑為:5年+6.3年(75個月)=11.3年。

鑑於×××犯罪後拒絕退還非法所得、給本單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等情節,在上述基準刑的基礎上可提高10%-30%的刑期,×××造成本單位3000萬財產去向不明,酌情應提高30%基準刑:11.3×130%=14.7年,因此,本單位建議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並限制減刑,並處沒收財產。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 分局

北京××××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 月 日

綜上,在起草報案材料時,一定要先將行為人實施職務侵佔的事實情況寫清楚明白,讓公安機關了解事實的真相,然後可以寫法律依據、量刑建議,當然這些僅起到參考作用,對公安機關辦案及法院量刑沒有實質性的作用。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提供的職務侵佔罪報案材料範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