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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怎麼量刑處罰?

一、挪用資金怎麼量刑處罰

挪用資金怎麼量刑處罰?

犯有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挪用資金罪量刑。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贓的;

(3)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4)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二、挪用資金罪數額的認定標準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千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我們要注意的是,“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非法活動的”這兩種情況,雖然本法中並無時間長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時間很短,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作為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不認為是犯罪,作為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