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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挪用資金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作為公司管理人員,要遵紀守法,不得濫用權力干擾公司的日常經營。現實生活中,總有些人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個人消費。對於此類行為,公司法及有關法律都有規定。那麼,《公司法》挪用資金方面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小編根據相關法律條款給大家講一講。

《公司法》挪用資金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挪用資金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經客户的委託,買賣、挪用、出借客户賬户上的證券或者將客户的證券用於質押的,或者 挪用客户賬户上的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責令關閉或者吊銷責任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挪用資金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挪用資金數額較大是多少?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由此可見,根據《公司法》挪用資金方面的規定,公司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挪用公司資金的,會被勒令退回資金,並給於一定處分,如果涉嫌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話,還會被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在刑法中,有挪用資金罪這個具體罪名,量刑最高可以到十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