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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取證的有效證據是怎樣認定的

職務侵佔罪取證的有效證據是怎樣認定的

在法律訴訟中,通常需要有效的證據來坐實罪名或者澄清罪名,證據往往能決定一個人的罪名成立與否,即便是在職務侵佔罪中,也需要收集真實的證據來判定是否犯了職務侵佔罪。那麼在職務侵佔罪取證時,哪些是有效的證據呢?

一、職務侵佔罪取證的有效證據是怎樣認定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職務侵佔罪的認定應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偵、控、審三部門蒐集、採信的證據除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等三個條件特徵,職務侵佔罪的證據必須與本罪構成要件緊密關聯外,筆者認為認定職務侵佔罪的證據體系還需要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考慮:

1、調取有關被害單位的企業註冊登記資料和勞動合同,證實犯罪嫌疑人的職務、身份的證據材料,以確定犯罪主體。

2、犯罪嫌疑人所佔有的財物是否為利用職務上便利的證據材料。

3、調取財物賬目等有關犯罪對象和數額的證據,並由司法會計審計部門作出審計鑑定報告。

4、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關的物證,如用來平帳的假髮票,偽造、變造的有關帳目的憑證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佔財物的去向的證據材料,如揮霍、還債等。

6、追繳的贓款、贓物,根據需要進行拍照固定證據,並由估價部門對贓物作出估價鑑定。

7、有必要的對提取的文字材料進行文字鑑定。

8、詢問案件涉及的參與人、知情人、關係人,獲取案件有關事實和證據。

9、審訊犯罪嫌疑人。應問清:

(1)犯罪的動機、目的;

(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點在於是否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有;

(3)犯罪的時間、地點、次數、作案過程;

(4)贓款、贓物的去向;

(5)有共同犯罪的問清預謀、分工情況,區分地位、作用,確認分贓情況等。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對非法取得的證據法院審理時不予採納。有關於職務侵佔罪取證的有效證據,我們可以通過以上的內容分析得,職務侵佔罪取證所需的證據中,有效證據主要是嫌疑人的身份、取得佔有財物的方式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陳述、都屬於有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