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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共犯和從犯如何判罰

職務侵佔罪共犯和從犯如何判罰
首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其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在職務侵佔的共同犯罪中,其主從犯的認定並不以身份的有無、職位的高低來區分,而是取決其在整個犯罪過程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行為人對於該犯罪起着積極、推動和主導作用,則即使其沒有相關身份和職務,也應當被認定為主犯。
若不區分主從犯,共犯對造成的結果共同承擔責任,若區分主從犯,對從犯量刑降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