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二、什麼是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什麼是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近年來常見多發的一種犯罪行為,不僅危及到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國家和羣眾財產的重大損失,嚴重地阻礙了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直接危害到社會的穩定。中國1979年頒行的刑法第131條即有規定,現行刑法第134條又原樣保留了該規定,最高司法機關也沒有新的司法解釋,有效懲治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業生產、作業安全的功能。
本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四、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聯繫
(1)這兩種罪在客觀方面都要求犯罪行為給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實際上造成嚴重後果或嚴重損失;如果危害後果不嚴重的,都不能以犯罪論。
(2)這兩種罪在主觀方面,行為人都出於過失,都是在過失的心理支配下實行的犯罪。
我國法律上對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事實認定和量刑處理情況是非常明確的認定的,司法機關在進行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應當結合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處理,如果存在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認定並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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