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競合會如何處罰?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競合會如何處罰?
會如何處罰就要看實際的情況,競合犯是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但是依照比較重的罪處罰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罰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玩忽職守罪的處罰是《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是有哪些?
二者之間的區別表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綜合上面所説的,重大責任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兩罪都是屬於違反了我國的刑事責任,從而在處罰的上面也會有所不同,如果兩種罪競合的話,那麼就會擇一重罪來進行處罰,但如果犯罪人員存在的是國家的工作人員,那麼在處理上面都會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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