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麼對刑訊逼供處罰
一、應該怎麼對刑訊逼供處罰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對於該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47條第1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訊逼供罪與一般刑訊逼供行為的區別在哪裏?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情節的輕重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關於對刑訊逼供的立案標準總體來講是比較妥當的,可作為刑訊逼供行為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參考。即: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2、致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錯案的;4、3次以上或3人以上刑訊逼供的;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實踐中,刑訊逼供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多是為了急於破案,是因公犯罪,出發點是好的,因此,認定構成刑訊逼供罪,應該是行為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如致人傷殘、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等。這樣既便於在司法工作中掌握界限問題,又符合懲罰少數、教育多數的原則。專家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正確的做法應是全面綜合分析整個案情,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作案手段、情節、次數、人數、造成的後果和影響等多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試行規定,來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
三、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刑訊逼供行為會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帶來身體和心靈上的創傷,當該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時,有可能涉嫌犯罪。實踐當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員採用誘供、指名問供的方法獲取口供,不能認為是刑訊逼供;輕微逼供,危害不大的,也不宜認定為刑訊逼供罪。實際在哪些情況下才有可能構成刑訊逼供罪,上文小編根據最高檢的相關規定,為大家整理了8種情形,各位可以參考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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