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辦案程序是什麼樣的?
工作人員利用自身擁有的職權,實施貪污、賄賂等侵害公民利益的犯罪活動,也就是職務犯罪。職務犯罪通常是由檢察機關進行偵查的,那麼職務犯罪辦案程序是什麼樣的?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您作出如下解答。
一、什麼是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
二、辦案程序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大概分為以下幾個階段:一、案件的受理;二、初查和立案;三、偵查;四、審查逮捕。經過以上幾個階段偵查終結,最終決定是否移送起訴。
三、相關規定
兩級檢方監督職務犯罪案
《規定》指出,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是同步審查的主要責任主體,上一級檢察院負督促和制約的責任。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庭審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應當將公訴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書、出庭意見書報送上一級檢察院;有量刑建議書的,應當一併報送。
地方各級檢察院收到同級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書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收到下級檢察院報送的公訴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書、出庭意見書和量刑建議書後,應當指定專人及時審查。收到下級檢察院報送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書後,應當立即審查。
《規定》特別指出,對於重大、疑難、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以及檢察院、法院之間、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案件,上一級檢察院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上下兩級檢察院公訴部門和偵查部門共同研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比對起訴書判決進行審查
《規定》主要解決的是檢察機關對錯誤判決不敢監督和不善監督的問題,因此監督的重點應當是那些上下兩級檢察院在同步審查中認為確有錯誤的案件。
《規定》的執行目的在於進一步加大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力度,確保職務犯罪分子量刑適當、罰當其罪,有利於震懾和遏制職務犯罪行為。
具體操作中,上下兩級檢察院應結合本規定的審查重點,把檢察機關起訴書和出庭意見書指控的內容與一審判決進行比對審查,從而判斷一審判決是否正確。依照《規定》,上下兩級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抗訴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職務犯罪辦案程序的具體情況,職務犯罪案件的辦理是由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這幾個程序來完成的,我們可以知道,職務犯罪案件與其他類型的案件辦案程序並沒有什麼不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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