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的條件是什麼?
一、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的條件是什麼?
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的條件,是根據《刑法》第68條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二、立功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對於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相對於一般立功表現而言,主要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重大犯罪行為,如揭發了一個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或者因提供了犯罪的重要線索,使一個重大犯罪案件得以偵破。
對於多次立功的,也應認為是重大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後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處刑罰,甚至可以免除刑罰。但是法院審理案件時,需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就被告人有沒有立功表現;是一般立功表現還是重大立功表現積極舉證,與檢察機關對抗,進而獲得法庭的認可。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或者自首的,是可以從輕處罰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提交有關立功的證據,由法院進行審查認定,對於上述條件的,是可以按照立功的情況來進行處罰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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