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法院教唆瀆職犯罪構成要件之後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滿足法院教唆瀆職犯罪構成要件之後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滿足法院教唆瀆職犯罪構成要件之後會受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規定有35個罪名。根據瀆職罪的客觀表現形式,可以將瀆職罪分為以下三類犯罪:
(一)濫用職權型瀆職罪。
包括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私放在押人員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二)玩忽職守型瀆職罪。
包括玩忽職守罪,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瀆職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裁判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二、瀆職罪的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一)即成犯追訴時效的計算
即成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於刑法對不同種類和形態的犯罪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計算標準亦相應不同:
(1)行為犯或以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構成所必需的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
(2)危險犯,應從實施危險行為之日起計算。
(3)預備犯,應從預備犯罪之日起計算。
(4)中止犯,應當分別情況予以確定:如果是在着手實行犯罪後中止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在預備階段中止犯罪,則應從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計算。
(5)未遂犯,應從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計算。
(6)共同犯罪,以整體共同犯罪行為得以實施之日起計算。
(7)結果犯,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結果加重犯,應從加重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8)犯罪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外,而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犯罪,也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由於連續犯和繼續犯的具體特徵不同,各自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也不同。連續犯以連續實施數個相同行為為目的,每一個行為都可單獨構成犯罪。所以,連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指最後一個犯罪行為成立之日。繼續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持續狀態。因此,繼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持續狀態結束之日。
普通職員不履行自己職務的行為,最多會被認定為是消極怠工,但是對於國家機關的職員以及公司的高級管理者,若是不履行義務,此時會被認定為是瀆職,也即此種行為已經違反了刑法的規定,故此不管是枷鎖他人瀆職還是自己不履行職務的行為,都會由檢察院來審理此類瀆職案件的。
-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誰?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誰?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説的國家工作人員與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
-
玩忽職守不夠刑事處罰,給予什麼處分?
一、玩忽職守不夠刑事處罰,給予什麼處分?事業單位職工構成犯罪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非開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
-
國税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國税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通常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
-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認定是怎樣的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所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