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罪入刑之後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偽罪入刑之後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偽罪入刑之後會被判處三年一下的有期徒刑,不構成偽證罪的情況:對於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者業務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鑑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於對於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説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偽證的主觀故意,對於雖有偽證行為,但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依照最高人甩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偽證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經濟犯罪分子銷燬罪證或得製造偽證的;
5、出於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5、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偽證罪向哪裏起訴
偽證罪通常是由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對犯偽證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做偽證嚴重時會造成司法不公,導致無辜者受到懲罰,而真正的有罪者卻逍遙法外。一經認定為偽證罪時,人民檢察院就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進行審理。小編在此提醒大家,作證時一定要實事求是,切勿作偽證。
三、偽證罪如何認定
(一)偽證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於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者業務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鑑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於對於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説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偽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偽證罪。對於雖有偽證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偽證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經濟犯罪分子銷燬罪證或得製造偽證的;
(5)出於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6)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偽證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兩者的區別是,
(1)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前者的行為是在偵查、審判中發生的;後者的行為是立案偵查之前實施的,並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過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等手段實現的;後者則是作虛假的告發。
(4)前者只是在個別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上,提供偽證;而後者則是捏造了整個犯罪事實。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兩種: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後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無罪者受到刑事處分。
(三)偽證罪與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這三種犯罪的行為人,在作虛假證明,為犯罪分子隱匿罪證方面極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區別主要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後兩種包庇犯罪是一般主體。
(2)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後兩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後實施。
(3)犯罪的內容不同。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後兩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4)包庇對象的情況不同。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後兩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若是知曉案情的民事主體,由於被他人威脅,或者是想減輕刑事犯罪者會受到的處罰,可能會作偽證,此種行為本身就是違反法律的規定的。為了防止偽證行為的存在影響司法量刑,我國刑法也直接規定了一旦做偽證入刑,此時就會被判處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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