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責任如何劃分?
一、玩忽職守責任如何劃分?
司法實踐表明,玩忽職守案件一般比較複雜,危害後果往往不是由一個人的行為造成的,有時關聯到幾個甚至更多的人,牽涉到幾個方面、諸種因素,或者經過幾個發展階段與幾個人不同時間的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
1、直接責任人員,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重大損失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是對重大損失的結果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間接責任人員,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重大損失結果之間有着間接的聯繫,是造成重大損失的條件,不是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
2、遇有多因一果的直接責任者時,要分清主要直接責任人員和次要直接責任人員。 分別根據他們在重大損失結果發生的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罪責地位。 3、要區分具體實施人員的直接責任與領導人員的直接責任。
如果是具體實施人員受命於領導人員實施的行為,或者在實施中提出過糾正意見,未被領導人員採納而造成重大損失的,由領導人員負直接責任。如果是具體實施人員提出了違反有關法規規定的主張、做法、由於領導人員輕信,同意實施,或者具體實施人員明知受命於領導所實施的行為,違反有關法規規定,但不向領導人員反映,仍繼續實施而造成重大損失的,則具體實施人員和領導人員都負直接責任。
4、要分清職責範圍與直接責任的關係。如果行為人不是其法定職責和特定義務範圍內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負直接責任,如果分工不清,職責不明,就以其實際工作範圍和羣眾公認的職責作為認定責任的依據。
5、關於集體研究決定的責任者問題。如果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由集體研究作出錯誤決定的行為造成的,而且情節惡劣,應追究主持研究並拍板定案的主要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玩忽職守一般來説不是一項單方面的罪行,而是涉及到多項人員的罪行,因為要將一個事件造成一定的紕漏不一定是某一個環節出了問題,很可能是多個環節或者是英文某個環節的披露,導致多個環節出現問題,所以需要對多名人員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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